(2017)陕0103执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吴冬、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吴冬,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吴冬,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平济,总经理。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郜秀敏与吴冬、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借款413146.55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抵押房产1套。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借款413146.5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