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31日被五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虹丽、申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张锐乘坐王哲禹驾驶车牌为晋AC53**的白色越野车(该车系张锐所有)回东建安村其所在的大巷子(新民街)后,遇被害人孟浩然驾驶的大众牌迈腾轿车(车牌号为晋AR25**,孟浩然与父母等人到建安乡东建安村走亲戚)停在路边,正巧白色越野车的对面又过来辆车顶住导致无法通行,被告人张锐便开车门下车让对面的车让路,在开车门时磕了一下被害人孟浩然的轿车车身,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孟浩然的母亲赵美荣朝被告人张锐脖子里打了一巴掌,被人拉开后,被害人孟浩然等人全部进了其亲戚家中,被告人张锐走到自己的车停放的地方时,遇见自己的四个朋友。被告人张锐因被对方打了一巴掌而心中气愤,遂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去砸被害人孟浩然的轿车,但被自己的朋友拉住,后被告人张锐便用脚朝被害人孟浩然的轿车的右后视镜上踹了两脚,又朝车的右轮上方的叶子板上踹了一脚,造成被害人孟浩然的车有一定程度的损坏。被告人张锐踹车时,被被害人孟浩然的妹妹赵子琦看见,赵子琦跑回去告知了被害人孟浩然。宋文渊、赵子圣、孟浩然跑出去看时被被告人张锐等人殴打,之后双方互相进行了殴打。被害人孟浩然的姨姨赵美丽在拉架时被推倒,导致右腿骨折。经五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美丽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赵子圣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五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为晋AR25**的轿车的损坏价格为5513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锐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张锐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审理查明之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锐因偶发矛盾纠纷,为发泄情绪随意毁坏财物并与他人互殴,造成他人财物损失5513元、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锐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方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左俊武审判员 师志平审判员 辛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钰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