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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国顺、李学宏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顺,李学宏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国顺,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惠来县。2015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学宏,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国顺、李学宏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国顺、李学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方国顺窜招被告人李学宏,假冒惠来县“全面开展文明创建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携带1台录像机先后到惠来县华湖镇华谢小学、华湖中学、华湖中心小学、东福小学、华陇小学、丁田小学、新地小学、惠城镇西联小学、梅北小学、墩南小学、实验小学、塘边小学、祚通小学、惠来县第一中学(高中部)、惠来县慈云实验小学、惠城中学、东陇镇中心小学等多所学校,以拍摄创文活动情况、暗访卫生为由,骗取上述学校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800元和硬盒中华牌香烟17包(价值人民币680元)。至2017年1月23日16时多,惠来县公安局接举报后在惠来县惠城镇抓获方国顺、李学宏,现场查获“飞肯牌”摩托车1辆、“索尼牌”录像机1台。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方国顺、李学宏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国顺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国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惠来人”平台的小编,拍摄“创文活动”作品也是在平台发布,他没有向有关单位索取财物。其没有以“创文办”的名义去,是以个人名义去,他不是招摇撞骗。被告人李学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以“创文办”的名义去学校录像,是以个人名义去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方国顺窜招被告人李学宏,假冒惠来县“全面开展文明创建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携带1台录像机先后到惠来县华湖镇华谢小学、华湖中学、华湖中心小学、东福小学、华陇小学、丁田小学、新地小学、惠城镇西联小学、梅北小学、墩南小学、实验小学、塘边小学、祚通小学、惠来县第一中学(高中部)、惠来县慈云实验小学、惠城中学、东陇镇中心小学等多所学校,以拍摄创文活动情况、暗访卫生为由,骗取上述学校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800元和硬盒中华牌香烟17包(价值人民币680元)。至2017年1月23日16时多,惠来县公安局接举报后在惠来县惠城镇抓获方国顺、李学宏,现场查获“飞肯牌”摩托车1辆、“索尼牌”录像机1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实2017年1月23日16时多,该局民警在惠来县惠城镇将涉嫌招摇撞骗的犯罪嫌疑人方国顺、李学宏抓获归案。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系华湖中学副校长。陈述2017年1月17日13时许,2位自称是“县创文办公室”的男子驾驶1辆摩托车到华湖中学,后对学校进行录像,并说他们学校卫生不合格,如果这样报上去学校领导会收到严肃处理。后来,在场领导经商量就包了2个红包共1200元给这2人。经混合辨认,陈某指认方国顺、李学宏就是自称是县创文办工作人员到学校暗访的人。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高系华谢小学校长。陈述2017年1月11日17时许,有2位自称是“县创文办”的男子,带着1个录像机到学校检查,他给这2个男子各包了400元、各2包硬盒中华香烟。经混合辨认,高某指认方国顺、李学宏就是假冒县“创文办”的工作人员的人。4.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方系东福小学校长。陈述2017年1月11日17时许,有2名男子自称是“县创文创卫办”工作人员来到学校,但没有出示证件,拿了录像机对校内进行录像,他出于人情世故给这2人每人2包硬盒中华牌香烟。5.被害人方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方系华英小学校长。陈述2017年1月11日16时30分许,有2名男子自称是“县创文办”的工作人员驾驶1辆摩托车来到学校,其中1人拿了1台录像机在录像,后来他出于人情世故给了这2人各1包硬盒中华牌香烟。经混合辨认,方某2指认方国顺、李学宏就是自称是“县创文办”工作人员到学校暗访的人。6.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吴系华湖镇中心小学校长。陈述2017年1月11日下午,2位自称是“创文办”工作人员的男子到学校录像。经了解,当天学校的总务翁庆贤包了2个信封,每个400元,给了这2名男子。经混合辨认,吴某1指认方国顺、李学宏就是自称是“县创文办”工作人员到学校暗访的人。7.证人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严系惠来县实验中学工会主席。证实2017年1月11日14时许,2位自称是“县创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男子带着录像机来到学校检查,后他就带该2名男子到校长室,由校长接待。他后来听说学校给该2名男子各发了1包烟。经混合辨认,严某指认方国顺、李学宏就是自称是“县创文办”工作人员到学校暗访的人。8.证人黄某1、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系新地小学校长、王系丁田小学校长。2位证人分别证实2017年1月11日下午,有2名自称“创文办”工作人员的男子拿着录像机到的新地小学、丁田小学进行录像,但没有说录像录去做什么,这2位男子没有向他学校索取财物。经混合辨认,黄某1、王某指认方国顺、李学宏就是自称是“县创文办”工作人员到学校暗访的人。9.证人方某3的证言。方系塘边小学校长。证实2017年1月11日10时多,有2名男子自称是“创文办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来到学校录像,但没有向他索取任何好处。10.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系祚通小学校长。证实2017年1月11日上午,有2名男子到学校录像,但没有向他索取任何好处。11.证人方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方系东陇中心小学保安人员。证实2017年1月13日15时左右,有2名自称是“惠来县创文创卫办公室”的暗访人员的男子来学校,其中1人拿着录像机在校内录像,学校没有损失或被骗去财物。经混合辨认,方某4指认方国顺、李学宏就是自称是“县创文办”工作人员到学校暗访的人。12.证人曾某的证言。曾系惠来县第一中学高中部副校长。证实2017年1月18、19日下午,有2名男子来到该校高中部校区,其中1人拿着录像机在录像。这2名男子没有表明身份,他以为是创文创卫工作人员。这2名男子没有向他索取好处,他也没有给这2名男子什么好处。13.证人方某5的证言。方系西联小学班子成员兼总务。证实2016年底,有2名男子到学校门口及操场拍摄创文创卫资料,没有向学校索取什么物品。14.惠来县全面开展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证实方国顺、李学宏2人不是惠来县全面开展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15.惠来县全面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总体方案。16.惠来县第一中心、祚通小学、塘边小学、华湖中心小学、华谢小学、华陇小学、东福小学、东陇镇中心小学的证明。证实2017年1月11、13日,有2名男子自称是“创文创卫暗访组”、“创文办工作人员”分别到上述学校录像17.扣押物品清单。惠来县公安局扣押方国顺飞肯牌摩托车1辆、索尼牌录像机1台。18.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价认字[2017]046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中华牌硬盒香烟17包,共价值人民币680元。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2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20.户籍证实。21.本院(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2.被告人方国顺的的供述。方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1月初,他得知惠来县在搞创建文明社会活动,他就以宣传“创文”为名到县镇各路道要点和学校等地方进行录像摄影,然后通过网络平台“惠来人”进行宣传。2017年1月11日,他和表弟李学宏带着1台索尼牌录像机,以要摄取创文活动的宣传资料为名,先后到惠来县第一中学、惠来县实验中学、华湖镇华湖中学、华湖镇中心小学、丁田小学、新地小学、东福小学、华陇小学进行拍摄,期间惠来县第一中学、惠来县实验中学各发给他和李学宏1包中华牌香烟;东福小学各发给他和李学宏2包中华牌香烟;华湖中学、华湖中心小学分别给他800元,李学宏具体多少他不清楚;华陇小学给他和李学宏各400元。同月12日,他和李学宏以同样的名义一起到了惠城镇的西联小学、惠城中学、梅北小学、墩南小学、实验小学、祚通小学、塘边小学拍摄,其中西联小学、墩南小学、实验小学各给他们每人1包中华牌香烟。同月17日,他们2人以同样的名义到了东陇镇的东陇中学,但没有收获任何钱物。23.被告人李学宏的供述。李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1月11日开始,他和表兄方国顺以“县创文办”工作人员的名义,并声称要来暗访和拍摄卫生情况,一起先后到西联小学、梅北小学、墩南小学、惠城中学、实验小学、祚通小学、塘边小学、惠来一中老校区、慈云实验中学、华湖中学、华湖中心小学、华谢小学(即华陇小学新校区)、丁田小学、东福小学、新地小学等多所学校以拍摄创文落实的情况进行招摇撞骗。他们共收取了人民币3600元、2条中华牌香烟,收到的财物由他们均分。他和方国顺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创文办”的工作人员;他是听方国顺安排,方国顺跟他说是镇郑书记安排方国顺去暗访上述学校的;方国顺叫他到上述的学校不要说话,若有人问起就说是“县创文办”的人来暗访的,他不清楚方国顺是否将拍摄的视频在网上传播。李还供述从上述学校中他获得人民币1800元,其中华谢小学400元、华湖中学400元、东福小学200元,另外800元记不起来了(后来供述800元是方国顺拿给他过节用的);还有10包中华牌香烟;他不清楚方国顺获得多少钱、多少香烟。李后来还供述他一共获得1200元和10包香烟,东福小学没有获得200元,只有2包香烟。被告人方国顺、李学宏辩解称他们没有以“创文办”的名义去学校录像,是以个人名义去的。经查,2被告人以创文办的名义到各学校进行招摇撞骗的事实,有上述多位证人证实,2被告人也曾在公安机关作供述,足以认定。2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国顺、李学宏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2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方国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国顺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二、被告人李学宏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三、本案查扣飞肯牌摩托车1辆、索尼牌录像机1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平杰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