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彭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彭玉亮,郭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00号原告:陈立新,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彭玉亮,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濉溪县。第三人:郭三梅,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北市濉溪县。原告陈立新诉被告彭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立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