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彤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彤,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初95号原告赵彤,男,1967年3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法定代表人王彦利,镇长。原告赵彤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