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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彤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彤,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初95号原告赵彤,男,1967年3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法定代表人王彦利,镇长。原告赵彤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