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财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平修、姚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平修,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财保373号申请人:刘平修,男,1977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申请人:姚龙,男,1996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人刘平修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龙驾驶的鲁QH695**号小型汽车(保全价值3万元)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6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姚龙驾驶的鲁QH695**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飞鸿审判员 杜 屏审判员 麻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