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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旭远与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远,佘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053号原告:刘旭远,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佘维,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刘旭远与被告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杨文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旭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刘旭远负担。审判员  刘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