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旭远与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远,佘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053号原告:刘旭远,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佘维,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刘旭远与被告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杨文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旭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刘旭远负担。审判员 刘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