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何小林、何江、黄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林,何江,黄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林,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江,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黄苹,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何小林与何江、黄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何江的房产一处,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