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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何小林、何江、黄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林,何江,黄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林,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江,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黄苹,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何小林与何江、黄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何江的房产一处,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