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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与李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李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1194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住所地利辛县淝河路与文州路交口祥源中央名城A1楼。负责人:李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该行营销部经理。被告:李晓峰,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以下简称药都农商利辛支行)与被告李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李晓峰下落不明,本院2017年3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药都农商利辛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晓峰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03元,本息合计50603元(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年利率8.0475%,2017年2月4日以后的违约利率按12.07%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20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另行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李晓峰提前归还另从原告分两次借款合计本金150000元(一笔借款金额50000元,期限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另一笔金额100000元,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9月10日),利息分别是860.64元、1609.5元,本息合计152470.14元(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9月10日,年利率8.0475%至2017年2月20日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药都农商利辛支行与李晓峰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向李晓峰提供可循环使用额度为200000元的贷款,额度有效期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依据上述合同约定,药都农商利辛支行于2017年1月4日向李晓峰提供借款50000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4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约定年利率为8.0475%,逾期违约利息按原合同利率的50%加收罚息(即年利率12.07%)。该笔借款期内利息从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按合同年利率8.0475%计算利息为335元;违约利息从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20日,按年利率12.07%计算利息为268元。本息合计50603元。该笔借款在2017年2月5日出现逾期,经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多次催收,李晓峰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以及李晓峰出现可能或已经危及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债权的其他事件。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药都农商利辛支行有权要求李晓峰一次性还清全部200000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药都农商利辛支行依法起诉。药都农商利辛支行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李晓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晓峰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人申请人个人贷款面谈承诺书复印件,证明如果李晓峰不归还借款,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可以起诉或者公示方式主张,可以扣划被告的工资等;3.借款凭证,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4.借款人申请人银行流水,证明药都农商利辛支行授信贷款李晓峰已经使用的事实;5.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证明李晓峰借款人的主体合规;6.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证明双方对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李晓峰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5日,药都农商利辛支行与李晓峰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向李晓峰提供的借款额度为200000元,为可循环使用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5日。该合同还约定,李晓峰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药都农商利辛支行有权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合同利率加收50%)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如李晓峰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药都农商利辛支行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李晓峰立即偿还所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合同签订后,李晓峰于2017年1月4日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4日;2016年12月5日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0日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9月10日。三笔借款利息均为年利率8.0475%。在2017年1月14日的50000元借款到期后,李晓峰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经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多次催要,李晓峰仅偿还了本金763.94元,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现药都农商利辛支行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李晓峰偿还全部200000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药都农商利辛支行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李晓峰在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05963.09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皖1623民初1194号之一裁定书,对李晓峰在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单位账号40×××96、个人账号00×××12)205963.09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药都农商利辛支行与李晓峰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药都农商利辛支行依约向李晓峰分三次发放借款200000元,而李晓峰未能及时向药都农商利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反合同约定,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约定,如李晓峰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药都农商利辛支行有权单方面宣布协议项下的借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李晓峰立即偿还所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故本院对药都农商利辛支行要求李晓峰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晓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借款本金49236.06元及利息(借期内本金50000元,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2月4日,利息按年利率8.0475%计算,利息为335元;期满偿还本金763.94元,本金尚余49236.06元,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2.07%计算,利息为247.62元;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2.07%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李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0475%计算,自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李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0475%计算,自2016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保全费1550元,由李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巍巍代理审判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婷婷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