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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静与谭曦、张小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静,谭曦,张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489号申请人:陈静,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苗族,住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兰花,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曦,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张小蓉,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原告陈静诉被告谭曦、张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静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26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车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曦在中国建设银行x帐户内的存款69263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琴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李贵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