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92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万寿桥支行、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万寿桥街道办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万寿桥支行,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万寿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万寿桥支行(原宜昌市商业银行万寿桥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宁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江峰,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万寿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江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雪莲,该办事处主任。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鄂0592执恢20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万寿桥街道办事处的银行账户,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四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万寿桥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527525.5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