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刘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陕08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梁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申请执行费3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亚华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