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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刘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陕08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梁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申请执行费3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亚华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