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建华、周峰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华,周峰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江建华,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被执行人周峰能,男,1985年9月出生,瑶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本院在执行江建民华申请执行与周峰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周峰能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恭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黄艳姣审判员 黄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