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林市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覃祖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覃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东侧时代香耕苑5幢5层1号。法定代表人,吴义顺,总经理。被执行人覃祖勇,男,1980年1月24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覃祖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祖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桂林市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覃祖勇先交60000元到法院;2、申请人桂林市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有工程质量问题的地方搞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3、申请人桂林市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问题解决后,方可领回60000元,被执行人覃祖勇在申请人将上述问题解决后10日内付清剩余案款;4、本案执行费由覃祖勇承担。本院认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协议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兆海审 判 员 彭鹏飞代理审判员 余枫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乃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