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鑫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徐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鑫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徐俏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499号原告:义乌市鑫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东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关兴。委托代理人:葛平花,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徐俏静,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鑫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鑫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鑫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鑫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义乌市鑫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