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文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展,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财保14号申请人:李文展,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南段48号。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文展因被申请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书画款的义务,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文展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35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文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习小玲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