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高永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8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永,家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敬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永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汶婷、被告人高永及其辩护人郭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高永在其工作的慈溪市逍林某樟新北路1870B号慈溪市胜山广进五金厂内,使用潜水泵擅自将其管理的该厂汇集池内存放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西侧雨水井中,随后废水沿雨水管排至厂外水沟及空地。同日16时40分许,上述行为被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该厂雨水排放口、厂区西侧水沟、电泳废水汇集沟及废水汇集池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厂雨水排放口废水中的PH值为1.52,锌含量为167mg/L;该厂厂区西侧水沟废水中的PH值为1.23,锌含量为193mg/L,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锌含量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被告人高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杨某的证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慈环监(2017)水字第069号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涉案相关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高永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永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郭敬伟请求对被告人高永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