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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苏超与庆阳市西峰区弘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超,庆阳市西峰区弘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242号原告苏超,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甘肃西峰人,农民,住西峰区。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弘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陈政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小宁,该公司总理,男,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西峰区。被告王斌,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农民,住西峰区。原告苏超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弘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苏超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超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4元,减半收取3047元,原告苏超负担3047元,退付原告苏超3047元。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