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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书盈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316号原告刘书盈,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鲁炎峰,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书盈诉被告鲁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被告鲁炎峰向原告刘书盈借款4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书盈肆仟圆整(4000元),鲁炎峰”。被告鲁炎峰于2017年3月10日偿还原告刘书盈借款1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余款未果,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原告刘书盈承认被告鲁炎峰于2017年3月10日已偿还借款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余款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炎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书盈借款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书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鲁炎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