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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熊玉喜、瞿兴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喜,瞿兴杰,牟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熊玉喜,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瞿兴杰,男,生于1979年04月22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牟书华,女,生于1978年08月0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熊玉喜与瞿兴杰、牟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履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