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宗雷与迁西县城关兴达建材商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雷,迁西县城关兴达建材商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631号原告:王宗雷,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迁西县城关兴达建材商店,组织机构代码:L5812505-2,住所:迁西县白堡店村。经营者:姜秀敏,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迁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67982-2,住所:迁西县喜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翠兰,女,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宗雷诉被告迁西县城关兴达建材商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迁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迁西支公司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冀02民终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宗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城关兴达建材商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迁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雷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城关兴达建材商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迁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元,由原告王宗雷承担。审 判 长 赵桂英审 判 员 刘艳静人民陪审员 郭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