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包步新与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步新,马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969号原告:包步新,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兵,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步新诉被告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步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步新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