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许呈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许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173132-5,住所地:贵溪市雄石东路2号。负责人:林毅,行长。被执行人:许呈,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呈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514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其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明代理审判员 饶路新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