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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奇生与盛全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金奇生,男,1953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盛全根,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金奇生诉被告盛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奇生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盛全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需要恢复执行的,可在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1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