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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柒泉酒业有限公司与张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柒泉酒业有限公司,张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2391号原告:湖州柒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室。法定代表人:陈运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兆家,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明,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湖州柒泉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6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04.53元(以20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29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州柒泉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兆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素有买卖业务关系,由原告提供给被告酒品饮料。201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661元,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嗣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以致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继明支付原告湖州柒泉酒业有限公司货款2066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张继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潘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