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晓丽等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丽,王长林,刘洪海,秦德利,王春荣,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0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孙晓丽,女,1970年9月3日出生。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长林,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洪海,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秦德利,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女,1963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孙晓丽、王长林、刘洪海、秦德利、王春荣申请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晓丽、王长林、刘洪海、秦德利、王春荣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晓丽、王长林、刘洪海、秦德利、王春荣称,其五人申请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现申请提级执行。经审查查明,孙晓丽、王长林、刘洪海、秦德利、王春荣申请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执行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京0101执5922号立案受理,于2016年12月20日结案。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受理的(2016)京0101执5922号执行案件已结案,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督促执行的受理范围。故对申请人所提申请,本院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晓丽、王长林、刘洪海、秦德利、王春荣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奕良审判员 詹 同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泽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