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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任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任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003号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光谷大道金融港四路19号。法定代表人:朱兆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淑芬,员工。委托代理人:曲越,员工。被告:黄任东,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任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