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季建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37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建华,男,1974年5月1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7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建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季建华在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某村的住处吃饭时饮酒。当日12时45分左右,被告人季建华无证驾驶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妻子陶某由北向南行经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九圩港大桥北首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季建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mg/100ml。被告人季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建华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季建华所驾驶的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被告人季建华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证人陶某的证言;被告人季建华的供述和辩解;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抽取被告人季建华血液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建华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建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建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