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刑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虹章、周文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1,孙某,陈虹章,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刑初65号之一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1,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系被害人翁某2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翁某2的母亲。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梁培毅,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虹章,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务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文斌,绰号“老尾”,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虹章、周文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1、孙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1、孙某以与被告人陈虹章、周文斌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虹章、周文斌的附带民事起诉。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1、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1、孙某撤回对被告人陈虹章、周文斌的附带民事起诉。审判长 陈伟兴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陈孟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清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