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世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76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民,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晋江市。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10月8日、2013年1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予罚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5月16日、6月15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后某被害人杨某1)沿旧国道324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晋江市内坑镇湖内村路段行驶于最右侧车道,在从左侧经过前方同向停放在最右侧车道上由被告人黄世民驾驶的闽C×××××号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时,被告人黄世民突然打开驾驶室左车门,致小轿车左车门与电动车右侧中部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1、王某受伤,杨某1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黄世民主动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害人杨某1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世民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1、王某无责任。案发后,经晋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世民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亲属人民币41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世民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涉案车辆等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案犯投案经过的报告文件、被告人黄世民及被害人杨某1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的疾病证明书、晋江市安海医院死亡记录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受理登记表、调解协议、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吴某、许某1、杨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出具的(尸检)字(2017)第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医伤)字(2017)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2017)车检字第4073号《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2017)第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世民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黄世民户籍所在地的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因而予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世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