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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颜兴拒缴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2执9号移送部门: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申请执行人颜兴,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颜兴拒缴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兴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0.00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出申报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颜兴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现在监狱服刑,无缴纳罚金的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东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凌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