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慧兰、黄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兰,黄小忠,许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吴慧兰,女,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小忠,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许小芳,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慧兰与被执行人黄小忠、许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563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辉代审判员 徐章平代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