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正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文,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正文来到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村××路××号,见被害人孙某的住处大门开着遂进入,窃取其女儿放在二楼床头背包内钱包里的现金200元。随后,被告人张正文来到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村××路××号,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的住处,欲进入二楼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叶某发现,即逃离现场。当日晚上,被告人张正文在温州市平阳县完全镇××村××号出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正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叶某的陈述,证人钮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正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正文退赔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孙礼海。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