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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刘强伟非诉执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刘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7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宜阳县城锦屏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542699-1。法定代表人:鲍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留桥,该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珂,该局法规科副科长,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刘强伟,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宜阳县。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宜国土资执罚【2016】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宜国土资执罚【2016】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刘强伟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10月擅自占用锦屏镇八里堂其他土地667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2016年11月2日,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宜国土资执听告【2016】2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1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执罚【2016】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锦屏镇漫流村667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6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667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宜国土】强催(行)字【2017】第5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7年5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状图、规划图;3、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有三项,其中第一项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的处罚、第三项罚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宜国土资执罚【2016】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第三项。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梁连杰人民陪审员  李军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