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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增玉、袁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玉,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465号之二申请人:耿增玉,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袁士勇,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燕,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英坤,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侯兆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申请人耿增玉与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了(2017)冀0528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银行存款110000元。现因申请人耿增玉已与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耿增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耿增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