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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曹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曹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115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地址: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广洲。被告曹树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曹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兆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