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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方与被告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方,邵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254号原告:刘东方,男。被告:邵敏,女。原告刘东方与被告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东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方负担。审判员 齐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舒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