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邹家龙与吴树山、张景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家龙,吴树山,张景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家龙,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树山,男,1957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景才,男,1963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再审申请人邹家龙因与被申请人吴树山、张景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家龙再审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申请人与吴树山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二、申请人对本次事故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三、申请人与张景才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四、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四民一终字239号民事判决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已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现检察院已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邹家龙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邹家龙与吴树山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邹家龙与张景才之间为帮工关系,已经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四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认定,邹家龙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虽已受理邹家龙申请的民事监督案件,但并非本案申请再审的事由。邹家龙的再审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家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其双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齐 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