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臧宝君与高志全、扈福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宝君,高志全,扈福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789号原告:臧宝君,男,1947年7月3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志全,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扈福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臧宝君与被告高志全、扈福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宝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臧宝君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