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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28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立达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王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博立达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89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立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3708,组织机构代码680366996。法定代表人蔡懿然,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利嘉科大厦二楼西座。法定代表人王斌。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立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578.52元及利息和其它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28元,扣除本次执行费50元,余款950.2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斌名下粤B×××××号汽车,该车暂无法处分;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斌持有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5%股权,该股权暂无法处分。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