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昆龙与付万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昆龙,付万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40号原告:秦昆龙,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付万林,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秦昆龙与被告付万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昆龙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昆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昆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安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