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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冷德会与薛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德会,薛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德会,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薛乃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德会与被执行人薛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冷德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543之一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