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朝文与朱本习、泰安尚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朝文,朱本习,泰安尚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734号原告:袁朝文,男,1930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潇,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本习,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尚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本习,该公司经理。原告袁朝文与被告朱本习、被告泰安尚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袁朝文于2017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朝文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袁朝文负担。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