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国升、林国普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升,林国普,华柏奇,龙巧新,朱伟嘉,张德清,王功强,张文辉,林国辉,吴福宝,吴丽英,巫定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刑终185号原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国升,绰号“升升”,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龙双志,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国普,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柏奇,绰号“胡奇”,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巧新,绰号“老巧古”,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伟嘉,绰号“嘉猪”,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清,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功强,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文辉,绰号“肥仔”,男,1994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国辉,绰号“辉古”,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福宝,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丽英,女,1995年5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巫定双,绰号“毛雕”,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国升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林国普、华柏奇、龙巧新、朱伟嘉、王功强、张文辉、林国辉、吴福宝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巫定双犯买卖身份证罪,原审被告人张德清、吴丽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2016)粤188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原判结果如下:一、被告人林国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林国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华柏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龙巧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朱伟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王功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张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八、被告人林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九、被告人吴福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被告人张德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十一、被告人巫定双犯买卖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被告人吴丽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国升、林国普、华柏奇、龙巧新、朱伟嘉、张德清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合议庭成员变更以后,未对本案全部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昌武审判员 王 瑶审判员 罗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振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