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张振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602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振霞,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张振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终98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振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张振霞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