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国强申请执行耿景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耿景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74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1954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耿景枝,女,汉族,1959年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陈国强申请执行耿景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祭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耿景支于2016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陈国强工程余款及支付违约金等共计128700元。被执行人耿景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国强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874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