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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爱霞、付光亭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爱霞,付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爱霞,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付光亭,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爱霞与被执行人付光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547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付光亭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付光亭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账号,查封付光亭名下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鲁C×××××。申请执行人金爱霞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