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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四川招商股份公司与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桂林四川招商股份公司,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图书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45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东楼8层。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川招商股份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丽狮街西山南一里9号。法定代表人:赖显刚。被执行人: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3号综合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吴乐先,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图书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吴,馆长。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四川招商股份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图书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恢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 岩审判员 凡维佳审判员 王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