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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淑侠、高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刘淑侠,高枫,刘洋,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海达车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多奇,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兵,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淑侠,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高枫,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双庄汽车产业园南北大街与纬二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淑侠。被执行人:宿迁海达车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南北街东、纬二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淑侠、高枫、刘洋、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海达车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24591.43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4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淑侠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XXX不动产、宿迁市XXX室不动产、宿迁市XXX不动产,其名下另有位于宿迁市XX不动产。被执行人刘淑侠名下有苏C×××××的吉奥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苏N×××××荣威牌、苏N×××××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苏N×××××吉奥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粤B×××××、粤B×××××、粤B×××××比亚迪牌轿车三辆,被执行人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苏N×××××金望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苏N×××××、苏N×××××比亚迪牌轿车两辆、苏N×××××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一辆、苏N×××××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均未实际控制。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632411.17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执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