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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519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崇佳伟,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涛。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官晨曦 关注公众号“”